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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离婚(2/4)

第三可采取的办法,即是过着“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如果可以实行,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坏是最少的,但就经济方面考虑,在大多数情形内,这办法是不到的。医生或律师要是想过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必定将失去他们的一切主顾。一个从事于任何教育职业的男,会立刻失去他的位置。纵使经济的状况无碍于犯公开的罪恶,大多数的人因为社会上责罚的关系,也将裹足不前。男们喜际团,妇女们喜别的妇女尊敬她们、访问她们。要是被剥夺了这些乐趣,他们显然认为是个很大的苦恼。所以,除了有钱人、艺术家、作家以及其他容易过放狼不羁的生活的人而外,公开的罪恶是难以实行的。

在我看来,通不应是离婚的一个理由。除非人们受制于禁约和有力的德上的顾忌,他们似乎很难活了一辈而从来不偶尔产生激烈的通好的冲动。但是这冲动绝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夫妻之间,也许仍然有烈的情,惟愿他们的婚姻天长地久。譬如,

所以,在拒绝以神错为离婚理由的国家里(像英国现行的情形),妻或丈夫已成疯的男或妇女,就在一不能忍受的地位,这情形除了神学上的迷信而外,没有别的可以解释的理由。神错的情形如此,柳病、习惯犯罪、习惯酗酒,亦复如此。所有这些,在各上,都是使婚姻本不能存在的。它们使伴侣的情谊不能发生,使所生的女不合人意,使儿童和有罪的父母的团聚成为一件要去避免的事。在这情形之下,唯一可以反对离婚的理由是,婚姻是一个陷阱,不小心的人既然落网受骗,就得通过受苦来达到清心寡

真正的抛弃自然应该算是离婚的一个理由,因为事实上婚姻已经终止,法律不过是承认这个事实而已。但是从法律的立场看来,却有困难的地方。假如抛弃成为离婚的理由,人们将设法利用它,于是比起不以它为离婚理由的时候,抛弃现的次数将会更多。此外有许多离婚的理由,本来在法律上是完全充足的,也会发生同样的困难。许多已婚的夫妇非常切地希望离婚,以至于只要法律上有什么便于达到他们的目的的方法,他们都将采用。假设男犯了通罪以外,还得犯有待妻的罪,法律才允许他离婚——英国从前就是这样的,则人们往往和妻在事前商量,在仆人面前打他的妻,将来上法时才可以拿待的证据来。两个极其希望离婚的夫妇,因为法律的压力而不得不勉忍受彼此的伴侣关系,这件事是不是完全好,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平心而论。我们必须知,无论法律上有何准许离婚的理由,人们都将尽量利用,许多人甚至会故意照着那些理由行事,以便达到他们的目的。现在姑且不法律上的困难,我们继续研究实际上使婚姻维持下去是不好的那些情势。

,要禁止神志清明的那一方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关系,那的确是无谓的残酷,对于公众也没有任何好。神志清明的偶,只得很痛苦地行选择。他或她或许决心赞成禁,这是法律或公众德所期望的;或许私下里与别人发生不生孩的秘密的关系;或许实行生孩的或不生孩的所谓公开的罪恶。这几办法都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完全节制非常痛苦,尤其是对于一个已经结婚的习惯于的人。禁每每使男女未老先衰,又容易神经失常,而且在努力遏制的时候,容易使他的格乖僻,妒嫉。男方面还有一个严重的危险,他的自制力会突然消失,使他的行为,因为倘使他真的相信一切婚外的都是邪恶的,而他仍旧要事情的时候,他的心中就容易产生一觉,认为反正偷羊羔和偷大羊一样地都要受绞刑,那倒索不如将一切德上的束缚都抛开,为所为,还要痛快些。

在这情形之下,第二办法,即不生小孩的秘密的关系,实际上最为普遍,这个办法也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凡是偷偷摸摸的事情,都是不好的,如果不生育儿女、不过普通的生活,真挚的关系就不能发展它们最好的可能。况且,如果一个男或妇女年轻壮,而对他们说“你不许再生孩”那是不利于社会的。若是像现行的法律,实际上等于对他们说:“除非你选择一个疯作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否则你不许再生小孩”这对公众的利益尤其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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