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应该是什么样,而是讨论我们对于知识这一问题的态度应该如何。上面所阐述的关于把知识传授给青年的理,我相信,并且能够获得所有开明的现代教育家们的同情。但我现在要讨论一个更辩论的话题,这恐怕就难以获得读者的同情了。这就是那个被称为秽文字的话题。
国和国一样,法律宣称,对于被认为是秽的文字,在某些情形下官吏们可以销毁之,并可罚作者和版商。在英国,能够这样理所依据的法律,是1851年的堪伯尔法。该项法令上写:
倘有人告发,有理由相信,在某个房屋或某个地
方存放有任何秽的书刊等,其目的在于售或散
发,且已证明有一册或一册以上的书刊在此类地方售
或散布,法官一经认定此类书刊有秽的特征和
描绘,属于不宜刊行的书刊,法官即可发拘票下令没
收之,并且查明该书刊是法令所言的秽文字,并系
为销售和散布之用,法官即可下令将该书刊销毁。
这法律上所引用的“秽”两个字,法律上并没有给予确的界定。实际上,如果某个法官认为一版是秽的,那它在法律上就是秽的,他不必听专家作证,表明在这特殊情形下,这类版在一方面可被认为是猥亵的,另一方面却可达到某些有用的目的。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写小说的人,或作社会论文的人,或是建议对与有关系的法律条文给予改的人,要是年迈无知的人们碰巧发现他的读令其不悦,那么他的作品就会被销毁。这法律的后果是极其有害的。人所周知,蔼理斯所著的《心理学》的第一卷,就是因为这法律被没收了,即使国在这类事件上幸而显示较为自由。①我不相信有人会说蔼理斯著作本书怀有不德的目的,并且对于这样一卷秩浩繁而又渊博严谨的著作,那些仅仅希望获得一些不正当的刺激的人,是不会去拜读的。自然,讨论这类问题不能不涉及官吏们平常不愿在他们的太太或小面前提及的事,但如果对这类书禁止版,就是存心不让那些诚挚的学生们知方面的知识了。从传统习俗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蔼理斯著作遭到最烈反对的特征之一,是他收集了许多案件的历史,这些案件表明,那些旨在培养德行和健康心理的现行办法遭到了多么惨重的失败。这类案件提供了许多可供理地评判现有教育方法的资料。法律却声称不允许我们有这类资料,我们对问题的评判,仍旧只能以无知为依据。